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亭刑初字第00478号
自诉人喻某。
委托代理人滕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李某,无业。
自诉人喻某于2014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喻某以案件有特殊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喻某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的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韦 国
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晓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