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建冈民初字第0115号
原告钱某,居民。
被告洪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仇正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