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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177号
原告孙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仇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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