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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122号
原告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吉湘君、卞金国,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仇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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