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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490号
原告蔡中良,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文彪,
被告蔡桂龙,居民。
被告周长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中良诉被告蔡桂龙、周长云居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中良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中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中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中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代书 记员  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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