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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秦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胡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宋大中、刘健。
被告周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季中华。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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