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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308号
原告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清,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国春,男。
本院在审理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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