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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082号
原告:蔡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军,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底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2006年上半年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蔡某某,××××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蔡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平淡,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我争吵,且被告性格暴躁,至家庭相处不和睦。2014年10月份,我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造成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婚生小孩蔡健雅、蔡雨霏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直与原告的父母和某处,与原告不存在重大的矛盾,原告诉称我有第三者是其自导自演的一场恶作剧。双方的感情出现矛盾,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所致,我认为只要原告能以家庭、小孩为中心,承担起家庭责任,我与原告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蔡健雅,××××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蔡雨霏。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只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好,今后双方之间只要能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遇事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双方的婚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培养小孩的责任,搞好家庭建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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