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都大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陈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蒋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居民。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婚后被告在外打工,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对家庭及子女照顾很少,也少有收入贴补家用,且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男孩陈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双方虽发生了一些矛盾,但究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交流,遇到问题能冷静处理,以共创和谐家庭为目标,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朱文峰
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
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郁 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