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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刑二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射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农民,住射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晓娟、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6月至8月份期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采取冒充他人亲戚并谎称车辆坏在路上需要借钱修理为由,作诈骗案9起,共骗得人民币12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6月13日,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骗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6月24日,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光明村四组31号,骗得被害人施某人民币700元。
3.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村四组121号,骗得被害人李应祥人民币15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原义丰镇)双龙村八组,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8月2日,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塘桥村三组37号,骗得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8月初的一天,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何桥村二组1号,骗得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600元。
7.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8月11日,在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环湖大道项目部,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00元。
8.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三湾村农家乐别墅区三排308号,骗得被害人魏某人民币600元。
9.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村三组183号,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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