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都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无业,住射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住射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春林、钱爱国,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贞慧、被告人季某、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唐春林、钱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5月至9月份期间,在江苏省阜宁县、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境内,以“冒充他人亲戚,谎称修车为由借钱”的手段,作诈骗案15起,骗得人民币计34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邮局东侧,骗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1300元。
2.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幸福村32号,骗取被害人胥某乙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9日上午9时许,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毓龙居委会政通巷42号,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12日上午7时许,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法院家属区301室,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在盐城市亭湖区东河新村四区26号,骗取被害人柏某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利民新村四组63号,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00元。
7.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鸿儒名邸6号楼105室,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
8.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朝阳居委会,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1000元。
9.被告人季某伙同王某甲2014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在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硕集社区技桥村一组,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