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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刑二初字第24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监视居住期间三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季某、王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六百元,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张登太
代理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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