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都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4月19日、2011年11月20日分别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0月13日19时许,驾驶牌号为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南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源缘小区门口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惠某甲(女,1935年9月29日生)、惠某乙(女,1945年6月17日生)发生碰撞,致惠某甲死亡、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意见为: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惠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肢体损伤继发创伤性休克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两名死者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夏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