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都刑二初字第89号(2)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王某甲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生于1986年9月10日。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发破案情况。
(3)锦程汽车销售公司与宝汇汽车销售公司代购车协议、锦程汽车销售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业务情况,证实宝汇汽车销售公司从锦程汽车销售公司拿车的情况,以及两公司车辆往来账的情况。
(4)欠条,购车发票、锦程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放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主要条款,租赁申请核准通知函,证实卞某将宝马车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况。
(5)销售汽车发票,付款情况,记账情况、唐某提供银行信息、车辆购置税证明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证实卞某购买牌号为苏J×××××轿车的情况。
(6)扣押、发还单据,证实苏J×××××轿车扣押发还的情况。
(7)机动车档案、行驶证等,证实苏J×××××宝马轿车于2014年6月12日时户主已经是被告人王某甲。
(8)谅解书,证实卞某对被告人王某甲已经谅解,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理。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锦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王某甲。
(10)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潘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1日下午,潘黄派出所接到报警,卞某和被告人王某甲二人因为一辆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经营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份,卞某用现金和承兑汇票全额付款向王某乙购买了宝马车。后王某乙跟卞某谈好将宝马车办理车贷,车贷借给王某乙使用。王某乙介绍卞某到王某甲所在公司办理车贷,并答应王某甲将贷款用于王某乙和王某甲的往来账上。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帮卞某的宝马车办理车贷。大约6月15日之前的一天下午,孙在办公室看到卞某在王某甲办公室签署相关手续。后卞某的女婿将车辆开到永宁4S店,被告人王某甲让孙将车开走的情况。卞某的宝马轿车不是孙所在公司销售。
(3)证人颜某、王某丙、唐某、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颜某和唐某借钱给王某乙到昆山提了一辆宝马车卖给卞某的情况。颜某帮卞某的宝马车办理牌照。车辆合格证由4S店邮寄给王某乙所在公司。
(4)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6月11日,辛驾驶岳父卞某牌号为苏J×××××的宝马轿车去王某甲公司装GPS,后王某甲拒绝将车归还给卞某的情况。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卞某在宝汇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5系列的轿车。卞要办理车贷,由刘某办理,王某乙让刘找王某甲办,刘将卞某的一些手续给了王某甲。刘和卞某、颜某一起到车管所帮卞某办理牌照,当天卞某将车辆登记证书给了王某甲。
(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王某丁与王某乙在市开发区的“茶互口”茶座同王某甲见面,王某乙与王某甲谈汽车生意。具体什么内容,王某丁不清楚。
4.被害人卞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卞在王某乙经营的宝汇汽贸公司购买一辆型号为宝马牌525Li型轿车,并付清全部车款(后该车登记牌照为苏J1D668)。购车后,卞欲将该车做抵押贷款,将贷款的钱借给王某乙使用。卞被介绍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帮卞办理苏J×××××宝马牌轿车的抵押车贷。期间,卞将办理车贷的相关手续交给王某甲,并签订相关手续。6月11日,王某甲虚构需安装GPS的借口,将卞轿车骗到手后拒绝归还给卞,并要求卞归还人民币约238000元。卞拒绝后,王某甲将该车辆过户到王名下。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盐城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卞某的车辆过户到王某甲名下的过程。
6.鉴定意见:
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宝马轿车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371100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辨认出颜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退出赃物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卞某车辆哄骗到手时间有误,本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中予以纠正。
对于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表示认定诈骗的数额应为人民币239826元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5月底,王某乙被公安机关带走谈话,被告人王某甲得知情况后,自认为无法向王某乙索要王某乙与自己公司的往来欠款,遂产生编造虚假欠条,将卞王山的宝马牌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向卞某索要钱款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今欠到盐城锦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捌佰贰拾陆元整”的欠条。但这张欠条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并未实际使用。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车辆抵押贷款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未告知被害人卞某,而是将被害人卞某的车辆哄骗到手连同被害人卞某交予其办理抵押贷款的居民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资料将车辆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被告人王某甲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被害人卞某发生了现实的财产损害,被告人王某甲诈骗犯罪既遂,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齐备,各构成要件要素已经固定,诈骗犯罪的数额和被害人的财产损害相对应。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卞某造成的财产损害数额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