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都刑二初字第89号(3)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 月
代理审判员  王星月
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王丹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