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阜益民初字第0098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仇步华,阜宁县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游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加力
书记员  邓月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