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阜良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高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玲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