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二初字第00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无业,住射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1日经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归案,2014年9月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田同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4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童某使用虚假姓名“王芹”让他人为自己介绍对象,后以谈恋爱、结婚为名,先后8次骗取王某人民币5220元、水稻100公斤、糯米15公斤、黄金148.4克,所骗钱物价值人民币54547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骗取的2条黄金项链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童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童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为,其向王某要过人民币1006元、500元、水稻100公斤、糯米二三十斤、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1只、黄金手链1条,这些财物是王某主动给其,其没有诈骗。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童某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童某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其是想找个老伴而与王某相处看看;2、被告人童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王某主动给其钱物是生活零星开支,主动买黄金首饰是正常现象,属赠与;3、被告人童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事发后其返还王某部分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童某使用虚假姓名“王芹(琴)”的名字,以与他人交往为由,先后8次骗取王某人民币5220元、水稻100公斤、糯米15公斤、黄金148.4克,所骗钱物价值人民币5454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4日,被告人童某以同意与王某交往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060元;
2、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童某骗取王某人民币1460元、水稻100公斤、糯米15公斤,价值人民币1815元;
3、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童某以买衣服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00元;
4、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童某骗取王某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7998.2元;
5、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童某以黄金项链丢失为由,骗取王某黄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4133.9元;
6、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童某以母亲去世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700元;
7、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童某以黄金手镯丢失为由,骗取王某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6839.9元;
8、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童某骗取王某人民币500元。
作案后,被告人童某将骗取的2条黄金项链、1只黄金手镯卖掉,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从收购者处追回2条黄金项链,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份,其经朱某介绍,与名为“王琴”(后又称“王玉琴”)的女人谈恋爱。2013年2月4日其给“王琴”一些现金作见面礼;3月22日其给“王琴”现金1460元、100多公斤的水稻、15多公斤的糯米;3月28日其给“王琴”一些现金买衣服;4月8日其给“王琴”买了1条重54.54克、有吊坠的黄金项链;过了几天其给“王琴”买了1只重42.83克的黄金手镯;4月份的一天其因听“王琴”说她妈妈去世而给“王琴”一些现金;5月28日其因听“王琴”说黄金项链和手镯被偷,而给“王琴”买了1条重24.8克黄金项链、1条重26.23克黄金手链;5月31日其因听“王琴”说她哥哥要过生日而给她现金500元。后其联系不上“王琴”感觉被骗,就找到朱某,朱某讲“王琴”的真名叫童某。其遂报警。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童某让其介绍对象,并讲介绍对象时就说她叫“王琴(芹)”,后其将童某的电话号码留给王某,让王某自己联系,此后其没有参与。直到王某打电话跟其说“王琴”不见了,其才告诉王某“王琴”的真名叫童某。
3、被告人童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让朱某介绍对象,并对朱某讲不用真名,用“王芹”这个名字。后经朱某介绍认识王某,自称“王芹”,因王某年纪大,不想交往,只想骗点钱用用。第一次见面王某给其1060元;过了几天,王某给其近1500元、100多公斤水稻、15多公斤糯米;过了几天,王某给其500元买衣服;过了几天,其跟王某要金子,王某和其一起买了1条黄金项链和1个黄金吊坠,共花了18000元左右;过了几天,其跟王某讲项链掉了,王某又给其买了1只黄金手镯;过了几天,其谎称其母亲去世,王某给其1700元;过了几天,其对王某讲黄金手镯掉了,王某便给其买了1条黄金项链和1条黄金手链,总共花了10000多元;在王某家呆了几天,其走的时候王某给其500元。后其把手机卡换掉没有和王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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