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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环刑初字第0005号(2)
7、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驾驶苏H×××××货车,先后两次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共47.72吨;被告人杨某、陈某甲驾驶苏H×××××货车,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42.78吨,均运至被告人袁某提供的响水三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内一排污管道,直接倾倒流入灌河;
8、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驾驶苏H×××××货车,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27.54吨;被告人杨某、陈某甲驾驶苏H×××××货车,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37.54吨,均运至被告人袁某提供的响水三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内一排污管道,直接倾倒流入灌河;
9、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驾驶苏H×××××货车,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26.54吨;被告人杨某、陈某甲驾驶苏H×××××货车,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装载含硫酸化工废水41.24吨,准备运至响水三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响水县陈家港镇海七路被响水县公安局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杨某、孙某乙、陈某甲、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连云港盈润化工有限公司被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罚款20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杨某分别自愿交纳环境资源修复费用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孙某乙、胡某甲、袁某分别自愿交纳环境资源修复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杨某、陈某甲、孙某乙、胡某甲、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陈某乙、林某、朱某、李某、丁某、胡某乙能、陆银付的证言、响水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杨某、陈某甲、孙某乙、胡某甲、袁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杨某、陈某甲、孙某乙、胡某甲、袁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杨某、孙某乙、陈某甲、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杨某、陈某甲、孙某乙、胡某甲、袁某自愿交纳一定的环境资源修复费用,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已预缴。)
六、被告人孙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已预缴。)
七、被告人胡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已预缴。)
八、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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