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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1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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