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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005号
原告董某,居民。
被告韦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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