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001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汉族。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2010年10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5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9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1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在东台市某镇某路租住地围墙南侧,因琐事与女友吴某发生矛盾,用水果刀捣了吴某左胸部,致吴某左侧胸壁创口及左侧血气胸。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针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倪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罚。
被告人倪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在东台市某镇某路租住地围墙南侧,因琐事与女友吴某发生矛盾,用水果刀捣了吴某左胸部,致吴某左侧胸壁创口及左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吴某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吴某对被告人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倪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东台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说明,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