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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33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怀、汪志宏,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男,汉族。2012年5月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乙,男,汉族。199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甲、沈某、武某、潘某乙、梅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甲、沈某、武某、潘某乙、梅某及王某甲的辩护人汪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2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东台市某甲镇、某乙镇等处,先后5次组织他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潘某甲、沈某、武某、潘某乙、梅某明知王某甲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并从王某甲处获取报酬。其中王某乙参与4次,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和安排望风地点,获得报酬至少人民币1200元;潘某甲参与5次,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联系望风人员,获得报酬至少人民币5000元;沈某参与5次,帮助收取抽头等,获得报酬至少人民币1000元;武某参与5次,负责接送王某甲进出赌场、管理赌场秩序等,获得报酬至少人民币1000元;潘某乙、梅某参与5次,帮助望风,各获得报酬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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