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333号(3)
五、被告人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梅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甲、沈某、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东台市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潘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梅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卞荣巍
审 判 员 吕同林
人民陪审员 王 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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