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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28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永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中旬至7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东台市某大厦店铺开设动漫城,并设置5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动漫城经营期间,多人参与赌博,直至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经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除第一次讯问未如实交代外,其后都一致如实供述,应构成坦白;2、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其开设的动漫城处于试营业阶段,尚未正式开张,一直亏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中旬至7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东台市某大厦店铺投资开设“xx动漫城”。被告人崔某某购置了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从事赌博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xx动漫城”经营期间,多人参与赌博,其中已查明的有:6月14日,参赌人员“古某”充值人民币9200元赌资;7月28日,参赌人员卫某充值人民币2400元,下分得人民币8100元,实际赢得人民币5700元;7月29日,卫某充值人民币1100元并全部赌输;7月30日,“xx动漫城”接受赌资计人民币6000元。
2013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xx动漫城”进行检查,现场查扣赌博机14组(部分赌博机损坏或无显示屏)。能够正常使用的赌博机有10组,具有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56个。公安机关另扣押录像机2台、人民币16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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