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0012号
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打工。曾因嫖娼于2007年10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顾某酒后驾驶苏M×××××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唐洋镇四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6省道,又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洋镇黄海参中街143号春林席梦思店,与张某(又名林某)等人发生纠纷,民警到场处警时将顾某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顾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83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张某、姜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采血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收监执行问题,待确定后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