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二初字第01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怀,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某挂机辅助脚本”等外挂程序,出售给游戏玩家,通过支付宝等平台完成交易,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7000.1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黄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制作“某挂机辅助脚本”、“某武器切换脚本”、“某PK辅助”、“某PK辅助”、“某综合辅助”、“某武器切换脚本”等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出售给游戏玩家,通过支付宝、网银以及5173销售平台完成交易,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700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等人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作网游外挂程序出售牟利,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表示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卞荣巍
审 判 员  周陈华
人民陪审员  吕 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柏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