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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29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凡、李慧(实习律师),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李凡、李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因交通事故纠纷,殴打杨某某,杨某某的妈妈王某见状抱住韩某,韩某用手掰王某的手,致王某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韩某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因其母亲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东台市人民医院与杨某一家发生口角。后韩某殴打杨某的儿子杨某某,杨某的妻子王某见状上前抱住韩某,韩某用手掰王某的手并将王推倒在地,致王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王某、杨某对韩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赔偿材料,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表示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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