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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28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燕(曾用名张小朋),男,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燕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海燕通过电脑互联网上的“中**论坛”、“千**论坛”和“红**”等QQ群中散布有枪支散件出售的信息,与在网上寻找购买枪支散件的人员取得联系,双方通过QQ或手机商谈达成买卖枪管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付款方式。被告人张海燕通过支付宝或银行汇款的方式与买家进行枪管买卖交易的资金结算,先后向江苏、浙江、云南等全国18个省份的韦某、勾某、谢某等62人卖出枪管合计94支。经鉴定,被告人张海燕所卖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海燕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韦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燕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海燕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燕先后8次从江苏省南京市等地购买气步枪枪管,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在本市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通过电脑互联网上的“中**论坛”、“千**论坛”和"红**"等QQ群中散布有枪支散件出售的信息,与在网上寻找购买枪支散件的人员取得联系,双方通过QQ或手机商谈买卖枪管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买家以支付宝或银行汇款转帐的方式与被告人张海燕进行枪管买卖交易的资金结算,张海燕通过某速递公司发货给买家以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被告人张海燕向江苏、浙江、云南等全国18个省、直辖市的韦某、勾某、谢某等62人非法买卖枪管94支。经鉴定,被告人张海燕所卖枪管具有枪管功能。被告人张海燕共获利人民币18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海燕在事先与广西省的韦某取得联系后,先后5次卖给韦某18支枪管,并使用化名“王伟”或“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了韦某。后公安机关从韦某处扣押4支枪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4支枪管均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西省的梁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邮寄给梁某。2013年5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某机场货站检查时,发现该快递内的物品疑似枪管,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彭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彭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气枪枪管。
4、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山东省的姜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李进”,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姜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5、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江苏省无锡市的谈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化名为“谭先生”的谈某枪管,谈收到该枪管后,认为略有弯曲,退回给张海燕。张海燕于2013年3月27日再次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谈某枪管1支。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6、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张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张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7、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河北省的李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化名为“伊林”的李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8、2013年3月25日、28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李某乙2支枪管,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李某乙。其中1支枪管被李某乙在山林里打猎时丢失,另1支枪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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