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284号(2)
9、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东省的苏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陈成”的苏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0、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东省的许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许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1、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海燕先后5次卖给天津市的勾某枪管5支,并分别使用化名“李进”、“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张先生”的勾某。其中4支枪管被勾某丢失,仅剩的1支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2、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河北省的刘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刘某。后刘某将买来的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对人体具有杀伤力。
13、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重庆市的张某乙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陈君”的张某乙。后张某乙将买来的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应认定为枪支。
14、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西的韦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菜先生”的韦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5、2012年6月7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山东省的张某丙枪管2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张生”的张某丙。后张某丙将2支枪管组装成枪,去泰安地界打鸟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支枪管均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6、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浙江省的高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高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7、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山东省的徐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刘坤”的徐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8、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海燕先后4次卖给上海市的李某丙4支枪管,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李某丙,其中3支枪管退给被告人张海燕。后李某丙将1支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19、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四川省的刘某1支枪管,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刘某。后刘某将该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西省的毛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小李”的毛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1、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程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王杰”的程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2、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河北省的石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李进”,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刘洋”的石某。后石某将该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23、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江苏省苏州市的王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王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4、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福建省的方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高老板”的方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5、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广西省的凌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李进”,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范先生”的凌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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