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284号(3)
26、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刘某乙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刘某乙的朋友袁某,由袁某将枪管转交给刘某乙。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7、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雷某枪管1支,并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雷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28、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浙江省的徐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徐某。后徐某将该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台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9、2013年3月5日、24日,被告人张海燕先后卖给浙江省的周某乙枪管6支,并使用化名“郑明”,分2次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周某乙。周某乙收到6支枪管后,认为枪管质量差,留下其中2支枪管,其余4支退给张海燕。后公安机关从周某乙处扣押了2支枪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支枪管均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0、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重庆市的胡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胡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管为枪支零部件。
31、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云南省的陶某枪管1支,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陶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2、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山东省的王某丙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王军”的王某丙。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3、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李某丙枪管3支,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李某丙。后李某丙将这3支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支枪均为枪支。
34、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四川省的刘某丁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公司寄给刘某丁。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5、2013年3月9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杜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湖北省仙桃市化名为“杜雄”的杜某。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6、2013年2月,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的黄某枪管2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小张”的黄某。后黄某将这2支枪管组装成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支枪均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37、2013年4月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张海燕先后3次卖给浙江省的陈某乙枪管3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陈某乙。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乙处扣押了1支枪管,另2支同规格、型号的枪管被其丢弃,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8、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南省的刘某戊枪管1支,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刘某戊。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39、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北省的张某丁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湖北省天门市某路某电脑的李某涛,由李某涛转交其朋友张某丁。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销毁。
40、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湖南省的刘某己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李进”,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刘某霞,由刘某霞转交其弟刘某己。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销毁。
41、2013年5月2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河南省的田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化名为“田生”的田某。后该枪管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管具有枪管功能,系仿美式“秃鹰”牌气步枪枪管。
42、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浙江省的蔡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郑明”,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某路化名“王文义”的蔡某,后该枪管被蔡某扔掉。
43、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海燕卖给山西省的崔某枪管1支,并使用化名“王伟”,通过东台市某速递有限公司寄给崔某,后该枪管被崔某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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