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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284号(5)
一、被告人张海燕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六十六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燕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友林
代理审判员  周陈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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