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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7号
原告魏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寒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掌庆萍、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昌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13日,办理了订婚仪式,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礼36000元和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见面礼差额2000元。订婚后原告想增加了解,可被告总借故推诿,无法建立感情,被告的态度让原告无法接受,要求判准被告返还彩礼36000元、见面礼差额2000元和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发票,证明原告给被告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原告给被告彩礼36000元。
被告高某辩称,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收到了,见面礼差额1400元,彩礼36000元没有受到。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为结婚买了许多物品,是原告不想结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发票认可;2、证人丁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给被告彩礼36000元,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照片不能证明被告为结婚买了许多物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13日,办理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礼36000元和金颈饰(重24.49克)、金手镯(重43.76克)、金戒指(重4.26克)、苹果6手机,另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8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6600元,见面礼差额1400元。原、被告订婚不久就出现矛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苹果6手机发票、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14年10月13日,办理了订婚仪式,理应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关系,双方却因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好感情,导致不能建立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订婚不久就出现矛盾,对于原告主张的彩礼、见面礼、金颈饰(重24.49克)、金手镯(重43.76克)、金戒指(重4.26克)、苹果6手机本院酌情认定返还;对于被告提出为结婚买了物品,虽只提供了照片没有具体的物品清单和金额,但本院考虑到存在的可能性,在认定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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