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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正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育红。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法成
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
人民陪判员周同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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