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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30号
原告陈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封来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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