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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119号
原告张某,女,32岁。
委托代理人时元光,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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