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刑二初字第0221号(4)
一、被告人伏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詹荣安
审 判 员 方飞权
人民陪审员 陈 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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