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滨刑二初字第02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正刚、刘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先后收受王某、赵某、贾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8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贾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主动投案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对赵某给予关照,收受赵某的人民币50000元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被告人有自首和退赃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北港村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先后收受王某、赵某、贾某为感谢其帮忙而贿送的人民币合计8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春节前,王某为感谢被告人黄某甲对其承建的北港村综合楼上给予的帮助,贿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08年6月份左右,赵某代表北港村五组,为感谢被告人黄某甲对北港村五组升强、升达厂房拆迁上的帮助,贿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
3、2009年春节前,贾某为感谢被告人黄某甲对其在盐城市金宇公司拆迁补偿上的帮助,贿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2014年初,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工委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后在调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