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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刑二初字第01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3年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同年1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薄治国、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李明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和崔正亚、伏永太、丁学青、张青荣(均在逃)等人经预谋后,于2014年5月份期间,在滨海县东坎镇新建桥、玉龙菜场等地,先后8次采用冒充新疆人的手段卖“玉蝴蝶”、“雪莲花”,同伙假冒顾客与被害人一起购买,继而以暴力、言语威胁假冒顾客的同伙给被害人看,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玉蝴蝶”、“雪莲花”等物。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蝴蝶”每斤价值人民币20元、“雪莲花”每斤价值人民币17元。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均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共获利528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刘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蔡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指认笔录,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崔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崔某的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和伏永太(另案处理)、崔正亚、丁学青、张青荣(均在逃)等人经预谋后,于2014年5月份期间,在滨海县东坎镇新建桥、玉龙菜场等地,先后8次采用冒充新疆人的手段卖“玉蝴蝶”、“雪莲花”,同伙假冒顾客与被害人一起购买,继而以暴力、言语威胁假冒顾客的同伙给被害人看,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玉蝴蝶”或“雪莲花”。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蝴蝶”每斤价值人民币20元、“雪莲花”每斤价值人民币17元。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均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共获利5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伙同崔正亚、张青荣、伏永太、丁学青等人于2014年5月14日早上,在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小学门口处,由被告人崔某假冒新疆人卖“玉蝴蝶”和“雪莲花”,同案人崔正亚、伏永太假冒顾客,先以5元可以买的价格引诱被害人李某一起买“玉蝴蝶”,随后以25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加价要钱,又以被告人丁某、伏某推搡同案人伏永太、崔正亚以及张青荣、丁学青说“快把钱”、“新疆人坏呢”等方式恐吓,迫使李某以1400元购买84克“玉蝴蝶”。
2、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伙同崔正亚、张青荣、伏永太、丁学青等人于2014年5月17日早上,至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菜场北门处,由被告人崔某假冒新疆人卖“玉蝴蝶”和“雪莲花”,同案人崔正亚、伏永太冒充顾客引诱被害人张某甲一起买“玉蝴蝶”,当张问具体价格时,被告人崔某竖5个指头,然后不停加价要钱,又以被告人崔某推搡崔正亚以及被告人丁某、同案人崔正亚说“新疆人不能理”“你快把钱”等恐吓的方式,迫使张某甲以1900元购买“玉蝴蝶”64克。
3、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伙同崔正亚、张青荣、伏永太、丁学青等人于2014年5月17日早上,至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菜场北门处,由被告人崔某假冒新疆人卖“玉蝴蝶”和“雪莲花”,同案人丁学青、伏永太冒充顾客,以同案人丁学青100元买一份“玉蝴蝶”引诱被害人姚某购买,随后同案人崔某加价要钱,又以被告人丁某及同案人伏永太说“新疆人坏呢”、“快把钱”等恐吓的方式,迫使姚某以230元购买“玉蝴蝶”109克。
4、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伙同崔正亚、张青荣、伏永太、丁学青等人于2014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在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菜场北门处,由被告人丁某假冒新疆人卖“玉蝴蝶”和“雪莲花”,同案人丁学青、伏永太冒充顾客一起买“玉蝴蝶”,以“4元/两”的价格诱引被害人张某丙开始购买,随后以“40元/两”的价格要求张付钱,又以同案人崔正亚、张青荣、被告人崔某及被告人伏某等人说“这些新疆人坏呢”、“戳死人派出所也不管”等言语恐吓的方式,迫使张某丙以320元的价格购买“玉蝴蝶”约1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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