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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刑二初字第01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3年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某,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同年1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薄治国、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李明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和崔正亚、伏永太、丁学青、张青荣(均在逃)等人经预谋后,于2014年5月份期间,在滨海县东坎镇新建桥、玉龙菜场等地,先后8次采用冒充新疆人的手段卖“玉蝴蝶”、“雪莲花”,同伙假冒顾客与被害人一起购买,继而以暴力、言语威胁假冒顾客的同伙给被害人看,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玉蝴蝶”、“雪莲花”等物。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蝴蝶”每斤价值人民币20元、“雪莲花”每斤价值人民币17元。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均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共获利528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刘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蔡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指认笔录,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崔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及崔某的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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