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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刑二初字第0196号(3)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7日早上,其在滨海县玉龙路菜市场北门处,被新疆人骗了1900元的事实。当时看到一群人围着一个摊位,其问卖什么,当时有个男的说是好东西,后看到三个人在购买,自己也说买一点,那个卖主抓了一把给他,后向其要钱时,自己嫌贵想不要,旁边有人说新疆人不讲理,让其赶快把钱给他,于是其不停从钱包中拿钱,直到把钱包中的1900元全掏完了,那个新疆人才挥手不要了。
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7日早上,其在滨海县玉龙路菜市场北门,被人骗了320元的事实。当时看到有人卖东西,其问了一下是什么东西,边上有个妇女说是好东西,边上一个老头也说是好东西,其问价格时,卖主竖起四个手指头,边上的老头说是四块钱一两,后来卖主给他们三个人都装了一点,并称了秤,在给钱时,其左手边的妇女给了100元钱,那个卖主后来抓住那妇女的头发要钱,后又向其右边的老头要了100元钱,老头对其说赶快给钱,不要多说,其身后有二个小青年说这些新疆人坏,戳死人派出所不管,其听后感到害怕,新疆人让其不断掏钱,共被骗了320元。同时辨认出同案人伏永太。
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0日左右早上,其在滨海县实验小学向阳大道边上被人骗了300元钱的事实。当时看到有个新疆人在卖天山雪莲花,其边上一个老头说雪莲是个好东西,这时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过来买雪莲花,还与新疆人讨价还价,后新疆人给他们三个人每人装了一点并过了秤,在那个男的给钱时,新疆人嫌钱少,要拿凳子砸男的,那男的掏了500元给新疆人,这时在其电瓶车前一个男的说新疆人惹不起,很坏呢,还对其车子后一个男的说让其借点钱给她,那男的也没有与她商量,给了新疆人280元,等新疆人走了,那个男的跟其要钱,其就给了他300元。
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其在滨海县双灯小区门口被冒充的新疆人骗了500元的事实。当时看到一个人在卖天山雪莲花,就问是怎么卖的,其听到的是5块钱一两,后来了二个男的,也要买雪莲花,他们三个人就把雪莲花分了,在给钱时,卖东西的人说是5块钱一克,和其一起买雪莲的人说新疆人不要小票子,并说新疆人不能跟他啰嗦,赶快掏钱,各自掏了400元,其不想买了,但怕被新疆人打,就把450元给了新疆人,这时有个小青年替其说话,站在新疆人后面的一个小青年就上来捣了那个人一拳,让他别管闲事,新疆人看到其手里还有钱意思还要,这时自己又把50元零钱给了新疆人。同时辨认出伏永太等人。
8、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在滨海县玉龙路菜市场北门被骗了230元钱的事实。当时看到一个人在卖玉蝴蝶,其站到边上时,一个老头说这是好东西,并让卖玉蝴蝶的给他称一些,这时一个妇女也过来卖玉蝴蝶,那个卖玉蝴蝶的抓了一把放到塑料袋里称完了给她,向她要230元钱,那个老头劝其快点给钱,说这个东西就是贵,新疆人都坏,其没有办法就给了230元。同时辨认出同案人伏永太、丁学青。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伏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伙同丁某、崔某、伏永太、张青荣、丁学青、崔正亚等七人,在2014年五月份期间,先后八次冒充新疆人出售玉蝴蝶、雪莲花,其中有人假装购买者,有人假装围观群众,在被害人购买这些物品后,强迫被害人给付钱物的事实。同时辨认出同案人及作案现场的事实。
2、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伙同伏某、崔某、伏永太、张青荣、丁学青、崔正亚等七人,经过预谋和策划,在2014年五月份期间,在滨海县等地,多次强迫被害人购买玉蝴蝶、雪莲花等,骗取钱物的经过。同时辨认出同案人及作案现场的事实。
3、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伙同丁某、伏某、伏永太、张青荣、丁学青、崔正亚等七人,在2014年五月份期间,先后八次冒充新疆人出售玉蝴蝶、雪莲花,其中有人假装购买者,有人假装围观群众,在被害人购买这些物品后,强迫被害人给付钱物的事实。同时辨认出同案人及作案现场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滨价证刑(2014)106号关于玉蝴蝶和雪莲花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玉蝴蝶为每斤为20元,雪莲花每斤为17元。
关于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某、崔某、伏某和其他四名同案犯,在犯罪前有预谋,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从而顺利完成整个强迫交易的过程,犯罪后赃款也是均分,该事实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崔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无区分主从犯的必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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