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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西民初字第0279号
原告陈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冯俊涛,大丰市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曾用名曹紫燕),居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曹某系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2006年我与被告同在上海某企业打工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大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名陈某某,现在三渣中心小学读书。我与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从没有吵过架。2009年底经被告父亲介绍,我与被告到被告老家人在苏州办的企业做工,期间,被告与同厂娘家邻居打麻将产生好感,后发展到夜不归宿。我发现说服劝导,后辞去工作一同回大丰老家生活。几天后我租车带被告、孩子及邻居一同到盐城招商城玩,途中被告说去趟厕所,将小孩留给邻居照看而出走。此后,我及其家人多方寻找,电话也联系不上,至今已近5年。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某随我生活,被告贴补一半的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在打工时相识恋爱,同年双方即同居生活,不久被告怀有身孕,双方于××××年××月××日在大丰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曹某提供了姓名为曹紫燕,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8701152086的居民身份证。其后双方亦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名陈某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度感情尚可。2009年底,双方共同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与婚外异性接触超常,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回家生活,数日后被告曹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7月20日,大丰市草堰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草堰镇竹园村二组陈某、身份证号码:××。2006年与曹紫燕、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01152086恋爱,2007年1月双方在大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某,现年8岁,在三渣中心小学读一年级。2009年陈某、曹紫燕同在苏州打工期间为琐事产生矛盾后,曹紫燕离家出走,陈某多方寻找未果,现已五年。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原告陈某遂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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