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258号
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束某,大丰市人,大丰市新华盛游戏厅实际负责人,住大丰市。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游戏机于2013年9月9日被大丰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打工,大丰市人,住大丰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4)第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某、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束某、董某及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杨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束某为牟利,请托被告人董某为其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嗣后,被告人董某在明知被告人束某欲购买“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从他人处购进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2013年12月,大丰市公安局在对大丰市新华盛游戏厅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没收了被告人董某代为购买的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机。2014年1月,被告人董某又从他人处为被告人束某购进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机。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束某将通过被告人董某两次从他人处购进的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机放置在大丰市新华盛游戏厅内,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束某、董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束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束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但辩解称其2014年1月系帮束某购买配件组装而非购买整台游戏机,其知道束某将游戏机用于游戏厅经营,但对束某将游戏机用于赌钱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某2011年下半年主观上明知束某用其购买的捕鱼机组织赌博证据不足,且所购置的游戏机符合文化部门、工商部门认可的国家定型产品,被告人董某在游戏厅没有利益可取,被告人董某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符合开设赌场犯罪的构成要件。2、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某2011年为束某从他人处购买捕鱼机18台,2014年又购进6台,但卷宗中只显示3台,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与被告人交待的数额相差较大,且缺少相关鉴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束某为牟利,请托被告人董某为其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嗣后,被告人董某在明知被告人束某欲购买“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从他人处购进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2013年12月,大丰市公安局在对大丰市新华盛游戏厅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没收了被告人董某代为购买的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2014年1月,被告人董某又从他人处为被告人束某购进设备改装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6台。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束某将通过被告人董某两次提供的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放置在大丰市新华盛游戏厅内,组织他人赌博。
另查,被告人董某以往职业系经营游戏厅。
被告人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束某、董某的供述,并有证人陈某、姚某、王某甲、储某、王某乙、徐某、朱某等人的证言,有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鉴定意见,有大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以及书证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无前科劣迹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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