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响尖民初字第00212号
原告叶某,居民。
被告杨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叶操(系被告杨某之子)。
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子叶兵、次子叶操、长女叶燕、次女叶霞,现均已成年。原、被告虽然育有四个子女,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合,主要原因是被告脾气古怪。从2000年开始,被告以打工为名外出至今不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脾气不好,婚后经常打我,并因此多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动手打我。原告曾是响水县头罾盐场职工,后因脑血栓病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因子女年幼,家庭条件差,经夫妻商量,本人于2000年外出打工直至2009年,每年农忙时节回来。在这期间,次子叶操、长女叶艳婚嫁事宜都由我出钱,原告作为父亲却不闻不问。2006年9月,被告因琐事拿尖刀抵住本人胸口并连续击打本人头部,导致本人落下偏头疼的病根。2009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后在其写下保证书并承诺痛改前非后,我才跟他回家。然而原告不久便故态复发,多次对我进行辱骂。2011年,我父亲去世,原告作为女婿拒不参加葬礼,给我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导致我患有严重抑郁症。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同时为帮助儿子减轻生活压力,本人被迫于2011年年底再次外出打工至今。然而,鉴于双方几十年的夫妻关系及子女的劝解,只要原告能改掉脾气,一切问题都可以再商量,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每月要承担我1000元的扶养费和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四个子女,长子叶兵、次子叶操、长女叶燕、次女叶霞,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
以上事实有响水县运河镇大通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时双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系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已经结婚四十多年,且双方均已年逾花甲,子女都已成家立业,正当儿女反哺父母之际,原告现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从被告的答辩内容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增进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基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考量,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矛盾及被告的陈述答辩等实际情况,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希望双方能够互相关怀、相互扶持,以颐养天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