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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47号
(2015)京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唐某。
被告孔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花秀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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