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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蒋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3)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丁某、蒋某、周某、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吴某、王某、丁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
2013年9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王某、吴某在丹阳市界牌镇XX浴室洗浴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劝架,被告人周某、王某、吴某拳击被害人,或持湿毛巾、皮带、砖头等物殴打被害人,致二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右胸部、额头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某、王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对二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吴某、王某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甲、姚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法拘禁
2013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蒋某、周某、吴某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张某丙先后拘禁在丹阳市界牌镇菲尚品酒店8319、8320房间,至次日11时许,张某丙被放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15小时。期间,在8319房间,被告人周某让被害人张某丙跪下,用鞋子抽打张某丙的脸,吴某将被害人张某丙推倒,用椅子砸张某丙的腿;在8320房间,被告人周某对张某丙扇耳光。被告人丁某、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丁某、蒋某、周某、吴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借条,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乙、何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吴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丁某、蒋某、周某、吴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吴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吴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某、蒋某诚恳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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