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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个体户。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殷某,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束一涛,个体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殷某、束一涛、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殷某、束一涛、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邀约束某、姜某、裴某等人,在丹阳市埤城镇、开发区、镇江新区丁岗镇等地,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赌博9次,抽头渔利总计人民币6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物色每场赌博的场地,并准备赌博工具,安排人员在赌场外巡逻望风等,每场从被告人吴某处得款1200元,九场获利共计10800元。被告人殷某先后六次通过被告人束一涛给赌客“放水”共90000元,收取利息计1700元,被告人束一涛每场从被告人吴某处得款200元,获利共计1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邀约王某丙、束某、裴某、姜海俊等人,在丹阳市埤城镇某村陈某的林场内,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整场渔利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事先选择、布置了该处场地,并安排人员为赌博活动望风,获利1200元。
2、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邀约王某丙、束某、裴某、眭某等人,在丹阳市埤城镇某村陈某的林场内,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整场渔利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事先选择、布置了该处场地,并安排人员为赌博活动望风,获利1200元。被告人殷某提供10000元,通过被告人束一涛在该场赌博活动中出借给赌客,被告人殷某获得利息500元,被告人束一涛从被告人吴某处得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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