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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86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持C1证驾驶苏A×××××号轿车,在丹阳市丹北镇“某区”住宅小区内第10幢与13幢楼间道路上由南往北行驶,在右转弯行至第10、11、13、14幢楼间通道交叉路口处时,撞上在第10、11幢楼之间通道上步行的陈某(女),造成车辆受损、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让行人先行,遇有情况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被告人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即在现场拨打110报警,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并等候公安出警处理,其如实供述了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经过,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已调解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朱某、毕某等人证言,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图与照片、事故责任认定意见、接警记录及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明于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何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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