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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鲁某。
被告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红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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