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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7月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3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借用方源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句容经济开发区租房经营,并招募工人加工服装。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拖欠刘学某、刘贤某、李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1045元。被告人何某某以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经句容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9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82045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王某、周某、许某等人的陈述;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用工主体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金交款单、工资确认单、欠条、工资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藏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审宣判前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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