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徒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鲜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
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7日生。
原告鲜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莹于2014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某、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鲜某诉称:2003年,我和被告在大学时相识相恋,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5日生一子鲜某某。被告自大学毕业直至婚后,一直未稳定地参加工作。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在被告的要求下,我们从2010年就分床而居。结婚多年,我不仅要承担家庭所有经济责任,也要全力照顾家庭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应有的生活照顾和家庭温暖。被告对我的父母也非常不好,没有做到儿媳妇应有的尊重。2014年1月24日,被告突然将儿子从上海的幼儿园接走,并拿走家中所有现金、贵重物品及我的个人证件,不辞而别。后经家人协调,被告归还了我的个人证件,但仍不肯回上海家中居住。此后,我通过电话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从此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现带着儿子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对孩子成长不利,我的经济状况抚养小孩更加有利。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鲜某某由我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顾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和原告母亲关系不好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原告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诉称我拒绝夫妻生活两年之久严重不符合事实。我也很想去参加工作,但原告一直给我很大压力,且脾气暴躁,导致我们无法好好沟通。我们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就让双方父母介入,而不反思自己,这是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我和原告感情基础非常好,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今后和我一起好好处理彼此的问题,多顾及对方的情感需求,照顾好孩子,在人生路上携手相伴,共同成熟起来,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家。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在大学学习期间相识恋爱,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5日生一子鲜某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下旬,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独自将儿子鲜某某从上海的幼儿园接走,回到其镇江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鲜某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薪资合同、租房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